根据《关于进一步完善干部因私出国(境)有关政策的补充通知》(鲁组字〔2018〕28号)、《临沂市特殊身份人员出国(境)备案工作操作规范》(临公发〔2018〕43号)和《关于进一步做好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因私出国(境)审批管理工作的通知》(临组通字〔2019〕14号)有关规定,为切实做好我院教职工因私出国(境)管理工作,严格审批程序,规范工作流程,明确管理职责,结合学院实际,制订本办法。
一、登记备案
(一)按照上级要求,学院对下列人员实行登记备案管理:
1.退休的县处级领导干部;
2.在职在编教职工。
(二)组织部(人事处)应根据工作岗位变动和新调入、聘用人员变化情况,及时通过“国家工作人员备案管理系统”向当地公安局出入境管理部门更新报备人员信息。
二、证照管理
严禁个人持有因私出国(境)证件。学院登记备案人员因私出国(境)证件由组织部安排专人负责、专柜存放,实行集中管理,统一登记造册,建立动态管理台账。
因私出国(境)证照包括:护照、往来港澳通行证、往来台湾通行证。
凡经批准因私出国(境)人员,要在规定期限内出国(境)并返回,回国后应在10日内将因私出国(境)证件交学院组织部集中管理;在领取证照后因故没有出国(境)的,应在超过预定出国(境)日期10天内将证照送学院组织部保管。未将因私出国(境)证件交学院集中管理的人员,学院将按照有关规定对其进行相应处理。
三、出国(境)的事由和条件
教职工因私事出国(境),要按照管理权限,本着对在职领导干部从严,退休干部适当从宽;党政领导干部从严,其他人员适当从宽;党员从严,群众适当从宽的原则,做好审批工作。
(一)退休县处级领导干部因私事申请出国(境),有下列事由之一者,可酌情批准:
1.探望在国(境)外定居、就业(含在我驻外机构工作)的父母、配偶父母(均包括养父母,下同)、配偶、同胞兄弟姐妹、子女。
2.探望出国留学的配偶、子女。
3.出国(境)为父母、配偶、同胞兄弟姐妹、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奔丧,短期出国(境)继承或者受委托处理近亲属在国(境)外的财产。
4.本人出国(境)治病,或者陪同父母、配偶父母、配偶、子女出国(境)治疗重、急疾病。
5.具有正高职称,应邀以私人身份出国(境)参加学术或者文化交流活动。
6.申请出国(境)旅游。
7.探望或照看在国(境)外留学或定居的孙子女、外孙子女。
8.应邀出国(境)讲学、办展览、传授技艺。
9.其它确需出国(境)事由。
(二)在职在编教职员工因私事申请出国(境),有下列事由之一者,可酌情批准:
1.探望在国(境)外定居、就业(含在我驻外机构工作)的父母、配偶父母(均包括养父母,下同)、配偶、同胞兄弟姐妹、子女。
2.探望出国留学的配偶、子女。
3.出国(境)为父母、配偶、同胞兄弟姐妹、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奔丧,短期出国(境)继承或者受委托处理近亲属在国(境)外的财产。
4.本人出国(境)治病,或者陪同父母、配偶父母、配偶、子女出国(境)治疗重、急疾病。
5.具有正高职称,应邀以私人身份出国(境)参加学术或者文化交流活动。
6.申请出国(境)旅游,须利用公共假期或公休假期。
7.探望或照看在国(境)外留学或定居的孙子女、外孙子女。
8.应邀出国(境)讲学、办展览、传授技艺。
9.其它确需出国(境)事由。
(三)按照上述规定申请出国(境)的人员,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予批准:
1.核心涉密人员或原为核心涉密人员、未过脱密期,以及知密度较高,国家安全机关、保密部门认为不宜出国(境)的。
2.政治表现不好,在重大政治事件,特别是在同“法轮功”等邪教组织斗争中犯有严重错误的。
3.纪检监察机关正在审查尚未有结论和处理的;受党纪政务处分不满1年,处于留党察看期间的。
4.探望投靠的国(境)外人员,属于在国(境)外从事颠覆我国政府的活动、叛逃、出走或者长期滞留不归的。
5.因其它原因经有关主管机关认为不宜出国(境)的。
四、出国(境)审批程序
(一)申请办理因私出国(境)证件按以下程序审批:
1.由本人向学院党委提交《鲁南技师学院教职员工办理因私出国(境)证件申请表》(附件1),内容包括:出国(境)事由、目的地、停留时间、办理证件种类、遵纪守法承诺等。
2.申请人所在部门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提出意见并签字、加盖部门公章,报分管领导签字。同时分别征求学院纪检监察(纪委)意见。
3.组织部(人事处)对申请人材料进行审核,在“国家工作人员备案管理信息系统”中下载《关于同意XXX申办出入境证件的函》,报主要负责人签字审批,加盖学院公章后,交申请人前往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办理因私出国(境)证件。
(二)申请领取因私出国(境)证件,办理因私出国(境)手续按以下程序审批:
1.个人申请。由本人向学院党委提出书面申请,申请内容包括:前往国家或地区、事由、时间、期限、费用支出渠道等情况,本人签字。并附相关证明。(附件2)
2.部门审核。教职员工因私出国(境)应填写《鲁南技师学院教职员工因私出国(境)审批表》(附件3),申请人所在部门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提出意见并签字、加盖部门章,并报分管领导签字。退休人员由组织部(人事处)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组织部(人事处)负责人提出审批意见并签字、加盖部门公章,并报分管领导签字。
3.征求意见。组织人事部门对申请人材料进行审核,征求学院纪检监察(纪委)、机关保密意见。
4.组织审批。组织人事部门审核通过后,将《鲁南技师学院教职员工使用因私出国(境)证件登记表》(附件4)报学院主要负责人审核签字。同意后由组织部通知领取证照并办理相关手续。
5.行前教育。学院对批准因私出国(境)人员进行谈话并组织签订保密承诺书(附件5),对在国境外期间遵守政治纪律、保密纪律、外事纪律等有关要求进行强调,提醒其在回到内地10日内将因私出国(境)证件交学院组织部(人事处)保管。
6.事后报告。因私出国(境)人员返回后10日内,将出入国(境)时间及形成、在外表现、是否逾期等情况形成书面报告,连同因私出国(境)证件一并报送学院组织部(人事处)。
具有正高级职称,应邀以私人身份出国(境)参加学术或者文化交流活动的,干部本人应事先将交流的内容、时间、邀请单位等情况向学院党委报告,党委集体研究同意,备案后再启动因私出国(境)申请程序。
五、出国(境)审批、备案职责
(一)各部门负责本部门人员因私出国(境)所填表格内容、提供材料真实性和出国(境)事由、条件的审核职责。
(二)纪委(监察室)负责因私出国(境)人员政治表现和廉政情况审查。
(三)组织部(人事处)负责教职员工因私出国(境)的审批备案工作,提醒督促有关注意事项。
(四)保密部门负责教职员工因私出国(境)的安全保密教育工作。
六、出国(境)时间
(一)在职教职工出国(境)时间,按以下原则掌握:
1.探望在国(境)外定居的配偶,每两年可出国(境)一次,时间不超过2个月。
2.探望出国(境)留学的配偶,在配偶留学期间可出国(境)一次,时间不超过3个月。
3.探望在国(境)外定居的父母,每四年可出国(境)一次,时间不超过1个月。
4.归侨、侨眷探望在国(境)外定居的同胞兄弟姐妹,每四年可出国(境)一次,时间不超过3个月。
5.其它出国(境)的,在国(境)外时间一般为1个月,最长不超过3个月。
(二)退休人员因私出国(境)的时间,一般为3个月,最长不超过6个月。
(三)出国(境)时间,从离境之日起计算。
(四)因私事短期出国(境),应当按期返回,原则上不准续假。确有特殊情况不能按时返回的,须在假期内向所在部门提出续假申请,按审批权限批准后,方可续假,续假时间一般不超过1个月。
(五)因私事再次申请出国(境),一般应当与上次间隔1年以上。退(离)休人员因私事再次申请出国(境)的间隔时间不做统一要求,学院党委将根据实际情况研究确定。
七、出国(境)费用
因私事出国(境),所需费用(含国内外旅费、在境外的医疗费等)一律自理,不得接受国内以及外商或驻国(境)外中资机构(企业)的资助。
八、出国(境)人员的考勤管理
(一)因私出国(境)的审批,既要考虑申请人的具体情况,又要考虑工作的实际需要,以保证教学、科研和管理工作的正常进行。
(二)教职工出国(境)必须按照学院考勤管理的有关规定提前履行请假审批手续,出国(境)探亲原则上在寒、暑假或法定节假日、公休日安排;出国(境)旅游只能在寒、暑假或法定节假日、公休日安排。
(三)因私出国(境)回国后应及时到学校相关部门报到销假。
(四)因私出国(境)应严格遵照学校审批的时间,原则上不允许延期。确有特殊情况不能按时返回的,须在假期内向学院党委提出续假申请,经同意,续假时间一般不超过一个月。
九、加强管理,严肃纪律
(一)因私申请出国(境)人员所在单位要全面、准确地掌握出国(境)人员的历史和现实表现及家庭情况,特别是在历次重大政治事件中的表现情况、对“法轮功”的态度。廉洁自律情况要征求纪检、监察部门的意见。单位主要负责人要对出国(境)人员的申请材料认真核实,签署是否同意出国(境)的明确意见,加盖单位或党组(党委)印章。主要领导和审批部门要认真审核出国(境)人员所在单位上报的审查材料和备案材料,凡不符合规定的,一律不予批准。
(二)因私出国(境)人员在国(境)外应自觉遵守政治纪律、保密纪律和外事纪律,时刻维护国家、民族的尊严和利益,未经允许不得逾期滞留,严禁私自获取外国国籍或国(境)外永久居留权、长期居留许可。因私出国(境)人员在国(境)外遇有重要情况,应及时向所在部门和学院报告。
(三)对在办理出国(境)审批手续中弄虚作假的,对出国(境)后用公款旅游或变相用公款旅游、在本单位或其他单位报销出国(境)费用的,要提交有关部门依法依纪严肃查处。
(四)因私出国(境)的党员干部,不得在国(境)外以党员身份参加公开活动。
(五)党员违反关规定取得外国国籍或者获取国(境)外永久居留资格、长期居留许可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六)党员违反规定办理因私出国(境)证件、前往港澳台,或者未经批准出入国(边)境,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处分。
(七)党员在国(境)外公开发表反对党和政府的文章、演说、宣言、声明等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故意为上述行为提供方便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八)党员在涉外活动中,其言行在政治上造成恶劣影响,损害党和国家尊严、利益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九)临时出国(境)团组中的党员擅自脱离组织,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脱离组织出走时间不满六个月又自动回归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脱离组织出走时间超过六个月的,按照自行脱党处理,党内予以除名;故意为他人脱离组织提供方便条件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十、本办法由组织部(人事处)负责解释。本规定未尽事宜,按照国家、省市委现行有关规定执行。
十一、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附件:1.鲁南技师学院教职员工办理因私出国(境)证申请表
2.因私出国(境)个人申请书
3.鲁南技师学院教职员工因私出国(境)审批表
4.鲁南技师学院教职员工使用因私出国(境)证件登记表
5.保密承诺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