鲁南技师学院教学督导管理办法
    • 发布人:宣传部管理员
    • 时间:2025-06-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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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提高教学质量,加强教学过程管理,建立健全教学质量监控体系,促进教学质量全面提高,根据上级有关要求,结合学院办学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教学督导工作的原则和宗旨是以督帮教,以督保质,保证学院教学工作质量,促进教学工作水平提升。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三条  学院成立教学督导委员会,在学院教学委员会指导下开展工作的教学监督咨询机构,通过开展经常性的检查、督促、调研和信息反馈,协助教务处对各系部课堂教学质量、教学秩序进行监督和指导。教学督导委员会办公室设在教务处。

    第四条  教学督导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人,副主任委员2-3人,委员(教学督导)若干。

    主任委员负责主持教学督导委员会工作,定期召开会议研究工作,组织开展督导活动,并向学院汇报督导工作情况、提交工作总结等。副主任委员协助主任委员开展工作。

    第五条  教学督导由学院教学督导委员会办公室进行统一调配安排,建立学院、系部“二级教学督导体系”,对课堂教学情况和各系部自身教学督导情况进行监督。

    第三章  聘任与考核

    第六条  教学督导应具备的条件

    1.热爱教育事业,熟悉技工教育教学政策和法规,具有较高的政策水平、丰富的教学实践和管理经验的在岗或者退休人员,对技工教育教学理论与实践有一定的造诣;

    2.坚持原则,实事求是,作风正派,办事公道,遵纪守法,敢说真话,有较高的威望;

    3.具有中级以上职称,具有10年以上技工院校教学或管理工作经历,熟悉学院的各项教学管理制度,了解人才培养方案和课程建设要求;

    4.具有较强的教学研究及教学指导能力和一定的组织能力、较强的责任心,全身心投入督导工作,办事公正,坚持原则。

    5.身体健康,聘任年龄原则上不超过60岁。

    第七条  教学督导人选由系部推荐或个人自荐,经学院教学督导委员会办公室审核后,报请院长办公会批准聘任。

    第八条  教学督导每届聘期三年,可以续聘。任期内,受聘者因身体等其他不能履行职责的原因可提出解聘申请。

    第九条  教学督导委员会办公室对教学督导每年考核一次,主要查看教学督导相关工作记录、教学督导反馈问题质量、参加督导工作表现等情况。对于履行职责不力、不宜继续担任教学督导者,学院将予以解聘并通报。

    第四章  工作职责

    第十条  教学督导委员会职责

    1.在学院教学委员会指导下制定教学督导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定期向教学委员会汇报工作。

    2.负责对教学督导的工作进行管理和考核。

    3.建议学院领导有针对性地听课,并做好协调安排。

    4.及时了解和反馈有关教学运行情况,每学期在教学工作会议报告教学督导工作总结。

    第十一条  教学督导职责

    1.监督和检查各系部贯彻执行上级方针、政策、法规和学院教学计划安排情况。

    2.有计划地深入教学第一线(教室、实训室、实习基地等),了解教学工作实施情况,提出改进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3.检查教师履行教学工作规范、教书育人和完成教学工作任务的情况,重点是教师备课、课堂管理、课后辅导、作业批改、命题阅卷等各个教学环节履行职责的情况。

    4.指导教师的成长和发展,有计划、有重点地对教师进行听课、评课,并与他们进行探讨和交流。

    5.督导系部加强和改进教风、学风建设,发现并总结教学一线的好经验、好典型,及时向学院推荐。

    6.专职教学督导每周听课不少于同职称岗位任课课时数要求,兼职教学督导每周听课不少于4节。

    第十二条  教学督导具体工作方式可采取但不限于以下几种形式

    1.深入课堂听课及到教室、实训室巡查,了解教师课堂教学情况和教学质量。

    2.参与教学活动,对所发现的问题与有关单位和教师进行交流、研讨。

    3.召开师生座谈会,必要时可到相关系部、教研室进行有关教学工作的调查、交流。

    4.抽查有关教学文件资料,了解和分析教学情况。

    第五章  其他

    第十三条  教学督导在督导教学工作时,各系部和教师应予尊重和配合,为教学督导开展工作提供便利。

    第十四条  各系部或教师对督导意见有异议时,应及时以书面报告形式向教学督导委员会办公室申请复核,办公室应在10个工作日内反馈复核意见。

    第十五条  教学督导开展听评课等活动,适当折算计入课时。

    第十六条  系部可以参照本办法设立教学督导组,聘任教学督导员,不断加强和改进教学常规督导工作。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鲁南技师学院教务处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202531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