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学院教学基层组织建设,充分发挥教研室在教学工作中的重要作用,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教研室是根据学院教学科研工作需要,按照专业(学科)特点,由单门课程以及若干门性质相近的课程建立起来、承担教学任务、开展教学科研活动和社会服务活动的基层单位。
第三条 教研室的基本任务是全面贯彻落实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完成教学、科研以及专业建设、学科建设和师资队伍建设等相应工作,努力提高教学质量和科研水平,着力培养高素质高技能人才。
第二章 教研室设置
第四条 教研室的组建、合并、撤销、变更由各系部充分论证并经系部党政联席会议审核后,分别报教务处、组织人事处备案。
第五条 教研室设主任1人,在各系部领导下全面负责教研室工作,教研室专兼职教师达到20人的可设1名副主任。
第六条 教研室作为基层教学科研组织,应按课程或技能设置;教研室应具备和保持一定的规模,原则上教研室应有5位以上专任教师(包括教研室主任),至少承担1门(类)主要课程。
第七条 所有承担教学科研工作的教师系列(包括文化、专业理论、实习指导等)专兼职教师须编入与其所学专业、承担课程、评聘职称类别相适应的一个教研室,并接受该教研室在教学科研方面的日常管理、指导与监督。
第三章 教研室工作职责
第八条 按照学院和系部的工作部署,科学制订本教研室的工作计划,积极开展教学科研活动;按照课程(技能)教学的要求,拟定和实施教学大纲,选用或组织编写教材、实习指导书和教学参考书;按照专业人才培养方案和学院、系部教学工作安排,统筹编排本教研室全体专兼职教师的授课计划;组织交流教学经验,研讨实施教学内容和教学方法改革;组织学习先进教育理论或案例,科学开展调查研究,精心组织专题性教学改革等。
第九条 教研室应组织教师做好本教研室所开课程的备听评审、课堂讲授、学习辅导、实习实训、作业批改、考试和答疑等全部教学环节,并在教务处和系部统一安排下,负责指导学生素质拓展、技能训练、实习实训、创新创业等工作,组织教师积极参与实训室和实训基地(包括产业学院、“校中厂”、“厂中校”、社会实践基地等)建设工作。
第十条 教研室要认真执行学院和系部的教学检查和质量监督制度。教研室应对所组织的各主要教学环节进行定期检查,落实常态化听课评课制度,进行教学观摩活动,并收集学生反馈信息,做好每一教学环节质量的分析与评价,提出改进措施,不断提高教学质量。
第十一条 教研室要围绕教学工作,结合专业、课程、学生特点,充分发挥教研室的集体作用,积极推进专业(群)、课程(群)建设与发展;积极组织开展教研活动,活跃创新氛围,促进教师科研水平的提高。
第十二条 教研室在保证完成教学、科研任务的前提下,要发挥教师的学科专长、技能专长和专业(群)的优势,积极开展有计划、有组织的社会服务活动。
第十三条 教研室要根据学院和系部师资建设规划总体要求,按照专业(群)建设发展和开设课程的特点、师资基本结构状况等,制定并实施师资培养计划,保证教学、科研工作的相对稳定。要高度重视青年教师培养工作,指定有经验的优秀教师指导青年教师,并进行经常性的检查和考核。
第十四条 教研室应根据具体要求,定期召开会议,学习教育理论、交流教学经验、研究教学问题以及讨论处理教研室工作中需要集体解决的问题。原则上,教研室每月要至少组织一次全体专兼职教师集体教研活动,做好活动计划、活动记录和活动总结。
第十五条 教研室要建立健全教学档案管理制度,重视收集、积累和整理教学文件和反映教学日常运行的其他教学资料,并按照学院的文件、资料等的相关归档要求进行归档。
第十六条 教研室要负责做好本教研室全体专兼职教师的课时量、科研成果和社会服务成果的核实、统计与上报工作。
第十七条 教研室要协助系部按照学院或上级相关要求,做好本教研室专兼职教师在参评教学、科研、社会服务方面优秀个人的推荐、审核等工作。
第四章 教研室主任
第十八条 由系部组织遴选提名并经系部党政联席会议研究同意可任免教研室主任,按相关工作程序分别报教务处、组织人事处备案。教研室主任一般任期为三学年,优秀者可连任。
第十九条 教研室主任任职条件
1.热爱教育事业,认真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能够积极宣传有关教育的法律、法规;
2.坚持原则、秉公办事,严于律己,具有较强的事业心、责任感和敬业精神;
3.有较高的业务水平,思想作风正派,有一定的组织工作能力,能团结和组织全体教师完成教学、科研、社会服务任务;
4.原则上应具有中级以上职称或硕士学位以上研究生学历或高级技师以上职业技能等级的专职教师。
第二十条 教研室主任主要职责
1.负责制定本教研室工作计划,组织实施各教学环节的教学任务,并承担课程的教学任务。
2.根据学院相关规定,组织制定(修订)专业(课程)教学大纲,选用或组织编写教材,组织课程考核命题等。
3.组织教学研究与改革,抓好课程建设工作,组织教师开展科学研究;积极组织社会服务活动。
4.重视本教研室成员师德师风建设和业务能力提高,协同系部抓好教学团队建设,掌握教师的岗位职责履行情况,检查教学文件、做好工作考核等。
5.组织本教研室人员完成系部和教务处安排的有关工作。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学院将不断完善教研室建设和考核评价工作,广泛组织教研室开展创先争优活动。每学年对教研室进行一次综合考核评价并组织评选一次“十佳教研室”(同时授予教研室主任为“十佳教研室主任”)。对考核不合格的教研室,给予限期整改或组织调整,对于不合格的教研室主任予以解聘。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鲁南技师学院教务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2025年3月1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