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学院内部审计工作,提升内部审计工作质量,充分发挥内部审计作用,推动学院教育事业科学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规定》《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院及所属部门的内部审计工作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内部审计,是指学院负责内部审计工作的职能部门对学院及所属部门落实国家、上级主管部门和地方重大经济政策措施,财政财务收支、经济活动、内部控制、风险管理以及内部管理的领导人员履行经济责任等实施独立、客观的监督、评价和建议,以促进学院完善治理、实现目标的活动。
第四条 学院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本规定和内部审计职业规范,加强学院党委对内部审计工作的领导,结合实际情况,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制度,明确内部审计工作的领导体制、职责权限、工作机构、人员配备、经费保障、审计结果运用和责任追究等。
第五条 学院内部审计工作依法接受国家审计机关和上级主管部门内部审计机构的业务指导和监督。
第二章 组织领导
第六条 财务处(审计办公室)承担学院内部审计工作职能。依据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和学院的规章制度,对学院及所属部门实施内部审计。
第七条 财务处(审计办公室)在学院主要负责人的直接领导下开展内部审计工作,向其负责并报告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宣传贯彻国家审计法律法规和上级单位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政策规定;
(二)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及学院相关制度,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工作办法,独立行使内部审计监督职责,促进学院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防范风险;
(三)对学院预算执行情况、财务决算、学院及院内各部门有关经济活动及资金使用绩效进行审计;
(四)对重大项目、专项资金管理和使用开展专项审计;
(五)按照相关规定,接受学院党委组织部委托,对内设机构主要负责人进行经济责任审计;
(六)对学院基本建设项目和修缮项目的审计;
(七)负责学院内部审计业务有关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审计(咨询)业务事项的办理和管理;
(八)负责上级部门和学院交办的其他审计工作。
第八条 财务处(审计办公室)负责人及时向学院党委、行政报告内部审计结果和重要事项。
第三章 内部审计机构和人员
第九条 学院按照审计业务需求保证内部审计工作所需人员编制,合理配备具有审计、财务、经济、法律、管理、工程、信息技术等专业知识的内部审计人员。
第十条 财务处(审计办公室)和内部审计人员从事内部审计工作,要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本办法和内部审计职业规范,做到独立、客观、公正、保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阻碍内部审计人员依法履行职责,不得打击、报复内部审计人员。
第十一条 财务处(审计办公室)和内部审计人员不得参与可能影响独立、客观履行审计职责的工作,不得参与被审计部门业务活动的决策和执行。内部审计人员在实施审计时,与被审计对象或审计事项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内部审计人员的回避,由财务处(审计办公室)负责人决定;财务处(审计办公室)负责人的回避,由学院主要负责人决定。
第十二条 在不违反国家保密规定的情况下,财务处(审计办公室)可以根据工作需要聘请具有审计事项相关专业知识的社会审计机构或人员参与内部审计工作。
第十三条 学院支持和保障内部审计人员通过参加业务培训、职业资格考试和以审代训等多种途径接受继续教育,不断提升胜任能力和职业操守。
第十四条 学院根据内部审计工作特点,完善内部审计人员考核评价制度和专业技术岗位评聘制度,保障内部审计人员享有相应的任职、晋升、薪酬及相关待遇。对忠于职守、认真履职、成绩显著的内部审计人员予以表彰或表扬。
第十五条 学院充分保障财务处(审计办公室)履行内部审计职责所需经费和工作条件,并纳入学院预算。
第四章 内部审计职责和权限
第十六条 财务处(审计办公室)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学院的要求,对学院及所属单位以下事项进行审计:
(一)贯彻落实国家、上级主管部门和地方重大经济政策措施情况;
(二)贯彻落实学院重大经济决策部署情况;
(三)财政财务收支和预算管理情况;
(四)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情况;
(五)内部控制评价及风险管理情况;
(六)资金、资产、资源的管理和效益情况;
(七)办学、科研、后勤保障等主要业务活动的管理和效益情况;
(八)学院内设机构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情况;
(九)基本建设、修缮工程项目的实施情况;
(十)国家有关规定和学院要求办理的其他事项。
第十七条 财务处(审计办公室)根据工作需要,经学院行政主要负责人批准,可以向社会购买审计服务,财务处(审计办公室)对购买的审计服务质量进行指导和监督,并对采用的审计结果负责。
第十八条 财务处(审计办公室)协助学院主要负责人督促落实审计发现问题的整改工作。
第十九条 财务处(审计办公室)在履行内部审计职责时,具有下列权限:
(一)要求被审计部门按规定提供内部审计所需的有关资料、数据和必要的计算机技术文档;检查有关财政财务收支、经济活动、内部控制、风险管理的资料、文件和现场勘察实物;
(二)就审计事项中的问题,向有关单位和个人开展调查和询问,取得相关证明材料;
(三)对正在进行的严重违法违规、严重损失浪费行为及时向学院主要负责人报告,经同意作出临时制止决定;
(四)对可能被转移、隐匿、篡改、毁弃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以及与经济活动有关的资料,经学院主要负责人批准,有权予以暂时封存;
(五)提出纠正、处理违法违规行为的意见和改进管理、提高绩效的建议;对违法违规和造成损失浪费的单位和直接责任人员,提出给予通报批评或追究责任的建议;
(六)对严格遵守财经法规、管理规范有效、贡献突出的被审计部门和个人,可以向学院党委或者学院主要负责人提出表彰建议;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限。
第五章 内部审计程序
第二十条 财务处(审计办公室)根据学院发展规划目标、管理体制、风险状况、中心工作以及上级主管部门部署等,制定年度审计工作计划,报学院主要负责人批准后实施。
第二十一条 财务处(审计办公室)实施审计时,应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根据年度审计工作计划确定审计项目,组成审计组,编制审计实施方案;
(二)审计组在实施审计前向被审计部门送达审计通知书;遇有特殊情况,经学院主要负责人批准,可以直接持审计通知书实施审计;
(三)审计组按照审计实施方案进行审计,获取审计证据,编制审计工作底稿,出具小组审计报告;
(四)审计组编制的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经财务处(审计办公室)复核后征求被审计部门意见。被审计部门在收到审计报告之日起告知期限内,将其书面反馈意见送交审计组,逾期视同无异议;
(五)审计组对被审计部门提出的书面反馈意见进一步核实,对审计组的审计报告作出必要修改,连同被审计部门的书面意见一并提交财务处(审计办公室)审议后,报学院主要负责人审批;
(六)出具正式内部审计报告,送达被审计部门,涉及归口管理部门的,一并送达相关部门;
(七)被审计部门按照规定时间完成内部审计发现问题的整改任务,并将整改结果书面报宋财务处(审计办公室)。财务处(审计办公室)对被审计单位的整改情况进行督办;
(八)内部审计项目实施结束后,建立内部审计档案,并按有关规定妥善保管。
第二十二条 财务处(审计办公室)依照审计法律法规、行业准则和实务指南等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工作规范,优化审计业务流程,规范开展内部审计工作。
第二十三条 对学院内设机构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实施经济责任审计时,财务处(审计办公室)按照《临沂市经济责任审计实施办法》执行。
第六章 内部审计整改和结果运用
第二十四条 学院建立健全审计发现问题整改机制,明确被审计部门主要党政负责人为审计整改第一责任人,完善审计整改结果报告制度、审计整改情况跟踪检查制度,审计整改约谈制度,推动审计发现问题的整改落实。
第二十五条 学院按照规定,将内部审计结果及整改情况以适当方式在一定范围内公开。
第二十六条 学院对审计发现的典型性、普遍性、倾向性问题,及时分析研究,建立健全相应管理制度,完善内部控制措施。
第二十七条 开展内部审计时,应当有效利用审计力量和成果。对审计发现且已经纠正的问题,可以不在审计报告中反映。
第二十八条 学院加强内部审计、纪检监察、组织人事财务等内部监督力量的协作配合,建立信息共享、结果共用、重要事项共同实施、整改问责共同落实等工作机制。
第二十九条 学院将审计结果及整改情况作为预算安排、绩效考核、干部考核、人事任免、奖惩、完善制度和相关决策的重要依据。
第三十条 内部审计发现的重大违纪违法问题线索,应当及时向学院党委、行政报告,并按照管辖权限依法依规移送学院纪检监察部门。
第七章 责任追究
第三十一条 被审计部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学院党委、行政责令其改正,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进行处理:
(一)拒绝接受或者不配合内部审计工作的;
(二)拒绝、拖延提供与内部审计事项有关的资料,或者提供资料不真实、不完整的;
(三)拒不纠正审计发现问题的;
(四)整改不力、屡审屡犯的;
(五)违反国家或者学院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二条 财务处(审计办公室)和内部审计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学院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进行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玩忽职守、不认真履行审计职责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隐瞒审计查出的问题或者提供虚假审计报告的;
(三)泄露国家秘密或者商业秘密的;
(四)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
(五)违反国家或者学院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三条 实施内部审计时,财务处(审计办公室)及内审人员,被审计部门及相关人员涉嫌违规违纪违法行为,需追究党纪政务责任的,移交学院纪检监察部门处理。
第三十四条 内部审计人员因履行职责受到打击、报复、陷害的,学院应及时采取保护措施,并对相关责任人员进行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 本规定自2025年1月1日起施行,原2013年5月22日印发的《鲁南技师学院关于强化审计监督和规范内部审计的通知》同时废止。
第三十六条 本规定由财务处(审计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