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学院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审计管理工作,维护学院的合法权益,确保审计工作质量,防范审计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等有关法规和文件规定,结合我院审计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社会中介机构,是指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从事审计、造价咨询等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工程造价咨询机构。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审计管理(以下简称委托审计管理),是指学院将内部审计业务委托给具有一定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或者聘请具有执业资格人员进行审计工作,而实施的相关管理活动。
第四条 除涉密事项外,财务处(审计办公室)可以根据具体情况,考虑下列因素,对内部审计业务进行委托审计:
(一) 学院现有的资源无法满足工作目标要求;
(二) 内部审计人员缺乏特定的专业知识或技能;
(三) 聘请中介机构符合成本效益原则;
(四) 其他因素。
第五条 委托审计管理工作主要包括:选择中介机构、签订业务约定书、受托审计业务的质量控制、评价中介机构的工作质量等。
第二章 选择中介机构
第六条 财务处(审计办公室)选择中介机构时,应当重点考虑以下条件:
(一)依法设立,合法经营,无违法、违规记录;
(二)具备国家承认的相应专业资质;
(三)从业人员具备相应的专业胜任能力;
(四)过往有类似的业务经历;
(五)拥有良好的职业声誉。
第七条 财务处(审计办公室)根据审计项目需要和实际情况,提出对选择中介机构的具体要求。按照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采用框架性协议的方式,确定具体实施审计项目的中介机构。
第三章 签订业务约定书
第八条 根据学院合同管理的权限和程序,财务处(审计办公室)负责起草或者参与起草业务约定书,正式签订前应当将合同文本提交律师审查,以规避法律风险。
第九条 学院与选择确定的中介机构签订书面的业务约定书,主要内容应当包括:
(一)工作目标;
(二)工作内容;
(三)工作质量要求;
(四)成果形式和提交时间;
(五)报酬及支付方式;
(六)双方的权利与义务;
(七)违约责任和争议解决方式;
(八)保密事项;
(九)双方的签字盖章。
第十条 财务处(审计办公室)按照学院合同管理有关规定,严格履行签订业务约定书的相关手续。
第四章 受托审计监督
第十一条 社会中介机构按委托审计合同履行审计业务,必须保证其独立、客观、公正的职业立场,遵守审计准则和职业道德规范,严格履行委托审计合同,切实维护学院的合法权益。
第十二条 社会中介机构在实施审计过程应当做到:
(一)遵守学院审计工作流程和要求;
(二)项目负责人从业经历不少于三年,工作经验丰富,具有相应专业胜任能力;
(三)对审核争议问题,有立场有原则,能够化解矛盾;
(四)审计结论经过充分调研,审计依据充分适当,审计工作底稿和证据规范准确,审计意见和建议科学合理;财务处(审计办公室)应当对中介机构提交的审计报告初稿进行复核并提出意见,确保审计报告的质量。
(五)初步审核结果和征求意见稿审计报告在规定时间内完成;
(六)中介机构审核项目负责人在规定时间内提交初审报告,列明主要审减项目和审减原因,注明总审减金额,同时提供电子版的审核文件材料。
(七)审计结束后,必要时提出管理建议书,管理建议有效可整改。
第十三条 中介机构存在以下情况时,应责令其予以纠正:中介机构在合同约定任务期限内,未将审计报告、全部审计资料送交学院的;中介机构的审计人员未按规定程序审计,审计证据不充分、不健全,导致审计结果不客观的。
第十四条 存在如下情形之一,学院有权解除与社会中介机构的合作,终止委托审计业务,停止支付审计费用,依法追究其责任并责成其赔偿经济损失:
(一)在投标中故意隐瞒与投标书不符的重大事实的;
(二)社会中介机构未履行委托审计合同约定的义务,未严格按照程序实施审计;将中标业务转包或分包给其他中介机构的,或者将业务转交非本机构人员的;
(三)提供的审计报告严重失实、审计结论不准确、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重大事项,且拒绝进行重新审计或纠正;
(四)社会中介机构未保守被审计单位的秘密,在委托审计合同约定的业务范围之外使用委托审计业务资料,泄露审计业务资料给学院造成损失和不良影响;
(五)经财务处(审计办公室)对中介机构的审计结果进行质量检查或复审,不符合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
(六)在服务期内,受到其他单位、部门举报、投诉等,或因违法、违规行为被国家有关主管部门给予相关行政处罚
(七)社会中介机构审计人员与被审计单位和人员私下接触,违反审计纪律,谋取不正当利益。
第十五条 中介机构完成审计项目工作后,财务处(审计办公室)应当督促其按照审计档案管理相关规定汇总整理并及时移交审计项目的档案资料。
第五章 评价中介机构的工作质量
第十六条 财务处(审计办公室)针对单个审计项目对中介机构的工作质量进行评价,汇总形成年度评价结果。财务处(审计办公室)对中介机构工作质量的评价,一般包括:
(一)履行业务约定书承诺的情况;
(二)审计项目的质量;
(三)专业胜任能力和职业道德;
(四)归档资料的完整性;
(五)其他方面。
第十七条 财务处(审计办公室)应当把对中介机构工作质量评价的结果,作为后续安排审计项目时,选择和确定中介机构的重要参考。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规定由财务处(审计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规定自2025年1月1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