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加强对学院采购代理机构的管理,规范学院委托采购代理机构进行的采购活动,保障学院利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采购代理机构(简称“代理机构”,下同),是指受学院委托从事采购代理业务的社会中介机构。
第三条 学院招标委员会遵循随机分配、有利于项目实施的原则,按年度遴选确定资质合格、业务熟练、业绩过硬、信誉良好的代理机构。
第四条 学院招标委员会根据采购项目的重要性或复杂性情况,可以提出代理机构建议方案,报院长同意后使用。
第五条 学院招标委员会负责每年组织相关职能部门、实施部门对代理机构进行年度工作考核。考核等级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等级,考核结果不合格者将终止其代理业务资格。
第六条 代理机构接受学院委托从事采购代理业务,应维护学院和供应商的合法权益,并接受学院监督。
代理机构的职责和义务包括:
(一)提供采购与招标相关咨询及合理化建议;
(二)编制资格预审文件;
(三)编制采购与招标公告并在法定媒体如“中国山东政府采购网”“中国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等相关平台上发布;
(四)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并根据学院提供的采购预算、最高限价、技术规格、采购数量、服务标准、评审办法等采购需求论证文件的内容,编制采购与招标文件,并报学院确认;
(五)协助学院组织报名供应商踏勘现场;
(六)依法及时答复学院委托范围内的供应商的询问和质疑;需要召开答疑会的,应协助学院组织答疑会;
(七)负责发布项目更正公告,并将更正内容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供应商;
(八)负责依法抽取专家组建评审委员会;
(九)负责接收供应商的响应/投标文件,负责对供应商进行资格审查,组织开标和项目评审,并做好开标和评审记录;
(十)在评标结束后2个工作日内将评标报告送采购人确认,并在采购人确定成交或中标人2个工作日内在法定媒体如“中国山东政府采购网”“中国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等相关平台上公告成交或中标结果,同时发出成交或中标通知书;
(十一)负责整理采购与招标过程的有关文件,建立真实完整的采购档案,妥善保管采购与招标活动的采购文件及评审资料,且不得伪造、变更、隐匿或者销毁;在发放成交或中标通知书后7日内,负责将项目所有资料移交学院;
(十二)依据法律法规及时退还投标保证金,并依据采购或招标文件约定收取采购代理服务费;
(十三)保守采购活动中的商业秘密,不得将可能影响采购项目公正、公平性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已获取采购文件的投标单位名单、评审专家及评审的有关情况、尚未公布的中标(成交)结果、不得公开的投标单位报价、投标单位的投标文件、相关部门规定的其他保密事项等)透露给利害关系人;
(十四)财政资金项目,在验收意见确认后3个工作日内在“中国山东政府采购网”公开验收意见。
第七条 资产管理处结合日常工作检查、项目需求部门评价、投标供应商反馈以及其他信息来源,对代理机构的职责履行情况进行日常监督评价。监督评价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代理机构在中国政府采购网或省级分网上名录信息的真实性,以及信息变更及时性;
(二)采购文件编制以及合理化建议、信息公告发布、评审专家抽取及评价、项目评审组织等工作质量;
(三)保证金收取及退还,中标或成交通知书的发出等工作质量;
(四)供应商质疑答复以及配合财政部门处理投诉等工作质量;
(五)受托协助采购人组织验收等工作质量;
(六)档案整理、移交等工作质量;
(七)其他与采购业务相关的情况。
日常监督评价意见及处理决定由资产管理处根据情况严重性、后果危害性、是否主观故意等因素综合考虑作出。
第八条 代理机构有以下行为之一的,学院将对代理机构的服务做扣分处理并累计扣分分值。扣分累计达3分及以上的代理机构,取消其代理学院采购业务资格。
(一)未能充分理解采购项目部门的需求,或未能对采购需求提出合理化的建议和意见,或未能指导采购项目部门将合理的采购需求反映在采购文件中的,扣1分;
(二)采购文件内容违反国家相关政策、评审办法或技术指标缺失、文件有重大偏差或失误等,导致项目时间延误、造成不良影响或带来不利后果的,扣1-3分;
(三)各类公告发布不规范、不及时,或公告内容与采购文件内容不一致,导致项目时间延误、造成不良影响或带来不利后果的,扣1-3分;
(四)因代理机构自身原因未能按照采购项目部门要求的合法合理的时间节点要求完成相关工作的,扣1-2分;
(五)项目评审过程不规范,出现未统一保管评审人员通讯工具、未提醒评审专家回避情形、未要求评审人员在评审纪律认知书上签字等情形的,扣1分;
(六)评审过程中发现违法违规问题未能及时向采购人或监督人员报告的,扣1-3分;
(七)项目完成后存在归档资料不完整、汇编资料页码错乱、未按规范要求编制、销毁应当保存的资料、伪造、变造相关资料等情形的,扣1-2分;
(八)评标委员会成员对客观评审因素评分不一致且代理机构未在复核时发现的,扣1-2分;
(九)成交或中标公告中代理费收取错误的,扣1-2分;
(十)未经学院同意,擅自更换代理机构服务小组成员的,扣1-3分;
(十一)其他影响服务质量的行为,视情节及后果严重性扣1-3分。
第九条 代理机构有以下违反法律法规行为的,学院将立即终止其代理学院业务资格:
(一)未依法在指定的媒体上发布政府采购项目信息;
(二)未依法从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中抽取评审专家或未实行评审专家回避制度;
(三)未按照规定进行开标和组织评标;
(四)在招标采购过程中与投标人进行协商谈判的;
(五)未按规定对开标、评标活动进行全程录音录像;
(六)违反法律法规进行重新评审或者重新组建评标委员会进行评标;
(七)擅自终止招标活动;
(八)未按照规定退还投标保证金;
(九)隐匿、销毁应当保存的采购文件或者伪造、变造采购文件;
(十)开标前泄露标底;
(十一)开标前泄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或者其他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标投标情况;
(十二)供应商直接或者间接从采购代理机构处获得其他供应商的相关情况并修改其投标文件或者响应文件;
(十三)供应商按照采购代理机构的授意撤换、修改投标文件或者响应文件;
(十四)供应商与采购代理机构之间,为谋求特定供应商中标、成交或者排斥其他供应商的串通行为;
(十五)在采购过程中接受贿赂或者获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十六)采购代理机构工作人员接受供应商组织的宴请、旅游、娱乐,或者收受礼品、现金、有价证券等,或者向供应商报销应当由个人承担的费用;
(十七)采购代理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在所代理的采购项目中投标或者代理投标,或者为所代理的采购项目的投标人参加本项目提供投标咨询;
(十八)拒收质疑供应商在法定质疑期内发出的质疑函;或对供应商的询问、质疑逾期未作处理;
(十九)对质疑不予答复或者答复与事实明显不符,并不能作出合理说明;
(二十)拒绝配合财政部门处理投诉事宜;
(二十一)拒绝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
(二十二)在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中提供虚假情况;
(二十三)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情形。
第十条 代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政府采购法律法规的行为,学院可依照政府采购法律法规报请财政部门进行监督处理;代理机构的违法行为给学院造成损失的,应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涉嫌犯罪的,学院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一条 受到财政部门禁止代理政府采购业务处罚的代理机构,学院将立即终止其代理业务资格,已经签订委托代理协议的项目,按下列情况分别处理:
(一)尚未开始执行的项目,立即终止委托代理协议;
(二)已经开始执行的项目,可以终止的应当及时终止,确因客观原因无法终止的应当妥善做好善后工作。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2025年1月1日起施行,由资产管理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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鲁南技师学院党委(院长)办公室 2024年11月28日印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