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学院招标与采购工作,加强内控管理,促进廉政建设,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切实维护学院利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并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院各部门(单位)使用学院预算管理资金或合作项目资金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以及学院规定或上级部门委托的采购行为,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学院采购工作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
第四条 采购方式分为政府采购、学院统一采购和部门(单位)自主采购。
(一)政府采购,是指使用学院预算管理的资金,由资产管理处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组织实施的,采购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政府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采购活动。
(二)学院统一采购,是指由资产管理处按照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外、单项或批量预算在学院规定的限额以上的采购活动。
(三)部门(单位)自主采购,是指除上述两款规定范围之外由需求部门(单位)自主实施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采购活动。
第五条 需求部门(单位)应科学、准确地编制采购计划和预算,及时汇总采购项目,尽可能压缩采购批次,降低采购成本,提高采购效率和质量。不得将须由政府采购或学院统一采购的项目进行分拆后由部门(单位)自主采购。
第六条 招标与采购工作依法依纪接受监督,学院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违法违规干涉招标与采购工作。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七条 学院招标委员会是招标与采购工作的领导机构,主任由学院分管领导担任,副主任由资产管理处处长担任,成员由相关部门负责人组成,委员会办公室设在资产管理处。主要职责:
(一)领导学院招标采购工作;
(二)研究制定学院招标采购管理的规章制度;
(三)监督、检查学院招标采购工作。
第八条 资产管理处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招标采购有关法律法规,拟订学院招标采购的规章制度和实施办法;
(二)组织实施政府采购、学院统一采购工作,包括受理采购申请、组织审核采购文件、确定采购方式等;
(三)负责遴选招标代理机构;
(四)负责委托与监督招标代理机构组织招标活动;
(五)配合需求部门(单位)签订采购合同;
(六)负责政府采购和学院统一采购类项目的资料整理、归档工作;
(七)负责处理招标采购工作中的质疑和投诉;
(八)完成学院招标委员会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九条 需求部门(单位)职责
(一)负责编制采购项目经费预算并提出采购项目申请;
(二)负责采购项目的立项、技术论证,前期材料及经费预算审核,确定项目技术标准及其他技术性文件(包括工程图纸、工程量清单、控制价等),组织技术释疑、勘察现场等工作;
(三)参与采购文件的制定;
(四)参与采购项目的相关采购活动;
(五)参与采购项目合同履行及验收等工作;
(六)需要参加的其他工作。
第十条 相关部门职责
(一)财务处协助资产管理处编制、调整、上报政府采购预算,督促采购预算执行;负责审核采购项目经费来源;参与采购文件审核;负责支付采购项目资金。
(二)法律顾问负责提供采购工作法律咨询、处理有关法律事务、审核采购合同。
第三章 采购范围、限额标准及组织形式
第十一条 采购范围、限额标准
(一)政府采购范围、限额标准
政府集中采购目录、政府采购限额标准,按照临沂市财政局印发的相应年度要求执行,如有调整,由资产管理处在全院范围内及时公布,并按照调整后的标准执行。
(二)学院统一采购范围、限额标准
1.货物、服务类项目:包括原材料、燃料、设备、产品等各种形态(种类)的物品和维修、物业、绿化等后勤服务批量价值或单项价值在2万元人民币以上(含2万元)的购置项目。
2.工程类项目:包括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装修等单项合同预算在5万元人民币以上(含5万元)的修缮工程(含设计、监理、造价咨询等费用)或基建工程。
(三)部门(单位)自主采购范围、限额标准
除上述第(一)(二)款规定以外的采购项目。
第十二条 采购项目的组织形式
(一)政府采购项目,按照政府采购规定的采购方式和程序进行,资产管理处委托临沂市政府采购中心或社会代理机构采购。
(二)学院统一采购项目,资产管理处委托社会代理机构组织采购,也可自行组织采购。
(三)部门(单位)自主采购项目,由需求部门(单位)组织采购,需求部门(单位)应做好项目采购过程资料整理留存和年度统计工作;根据政府集中采购目录、政府采购限额标准要求,经资产管理处核准单一品目不超过政府采购限额的采购项目。
第四章 采购组织与实施
第一节 项目论证与立项
第十三条 需求部门(单位)在采购项目立项前要进行充分论证,搞好市场调研,确保项目的采购需求明确、科学、合法、合规、合理。
第十四条 项目论证后,需求部门(单位)依据有关程序提交学院批准立项。
第二节 采购预算、计划审批
第十五条 需求部门(单位)根据上级有关预算工作要求及学院的年度预算工作安排,每年12月底前分别向财务处、资产管理处提交下一年度采购计划,填写《鲁南技师学院采购申请表》。资产管理处及时汇总编制学院年度采购计划。
第十六条 年度政府采购计划内项目,在政府采购预算指标下达60日内(一般在每年4月底前),需求部门(单位)向资产管理处提交采购需求。经资产管理处审核后,根据上级有关规定确定采购方式,组织实施。
第十七条 年度学院统一采购计划内项目,需求部门(单位)在项目实施90日前向资产管理处提交采购需求。经资产管理处审核后,根据上级有关规定确定采购方式,组织实施。
第十八条 年中新增的采购计划项目,需求部门(单位)须在项目实施90日前向资产管理处提交采购申请,填写《鲁南技师学院采购申请表》。资产管理处依据相关要求和标准,确定采购方式,组织实施。
纳入政府采购的,资产管理处按程序报上级主管部门申请追加政府采购预算,获批后,按相关采购程序执行;纳入学院统一采购的,资产管理处审核采购计划,根据上级有关规定确定采购方式,组织实施;未纳入上述范围的,由需求部门(单位)自行组织采购。
第十九条 年度政府采购预算经学院研究同意后,由资产管理处报上级主管部门批准。政府采购预算一经批复,年度中间原则上不予调整。确因工作需要进行调整,而又未编入政府采购预算的,需求部门(单位)上报学院批准,由资产管理处上报上级主管部门申请追加政府采购预算。
第三节 采购方式
第二十条 政府采购方式包括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询价、单一来源采购、网上商城、定点采购、批量集中采购、上级批准的自行采购等。
第二十一条 学院统一采购方式可参照政府采购方式,也可采用校内招标、校内谈判采购方式以及学院招标委员会认可的其他采购方式。
(一)校内招标是指在学院网站上以公告的方式邀请不少于3家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参加投标的采购方式。
(二)校内谈判是指在学院网站上发布公告或参照法规允许的方式邀请3家以上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参加谈判的采购方式。
第二十二条 自主采购方式是指需求部门(单位)成立3人及以上采购小组,向不少于3家供货商进行比较、选择、确定成交(中标)供应商的采购方式。
第四节 采购程序
第二十三条 政府采购项目由资产管理处委托临沂市政府采购中心、社会代理机构采购或按上级批准的自行采购方式组织采购。
(一)委托临沂市政府采购中心组织采购的项目
1.批量集中采购:需求部门(单位)根据上报的年度采购计划,在单项或批量采购计划实施前10日向资产管理处提交具体采购需求;资产管理处根据批量集中采购程序通过山东省网上商城系统于10至30日内确定成交供应商;供应商一般于7至20日内完成供货;需求部门(单位)收货并验收后,按照固定资产入账相关规定,应于验收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资产入账;财务处应及时完成付款。
2.网上超市:需求部门(单位)根据上报的年度采购计划,在单项或批量采购计划实施前10日向资产管理处提交具体采购需求;资产管理处根据采购预算金额,合理确定直购、竞价等方式,通过山东省网上商城系统于3日内确定成交供应商;供应商一般于1至7日内完成供货;需求部门(单位)收货并验收后,按照固定资产入账相关规定,应于验收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资产入账;财务处应及时完成付款。
3.定点采购:需求部门(单位)根据上报的年度采购计划,在单项或批量采购计划实施前10日向资产管理处提交具体采购需求;资产管理处根据定点采购程序通过山东省网上商城系统于5日内确定成交供应商;供应商一般于7至20日内完成供货;需求部门(单位)收货并验收后,按照固定资产入账相关规定,应于验收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资产入账;财务处应及时完成付款。
(二)委托社会代理机构组织采购的项目
1.需求部门(单位)根据上报的年度采购计划,在单项或批量采购计划实施前90日向资产管理处提交具体采购需求和采购文件。
2.资产管理处组织采购文件规范性审核。
3.资产管理处将采购项目相关资料提供给代理机构,并与代 理机构签订委托代理协议。
4.代理机构组织专家对采购文件技术指标等关键条款进行合法性论证,并反馈论证意见。
5.根据代理机构反馈意见,资产管理处组织需求部门(单位)修订并确定采购文件。
6.资产管理处按照相关要求发布需求公告。
7.代理机构发布采购公告。
8.代理机构按照规定程序组织采购过程,资产管理处组织学院委派的采购人代表参与评标。
9.代理机构发布成交(中标)公告。
10.代理机构协助处理质疑与投诉。
11.代理机构签发成交(中标)通知书。
12.需求部门(单位)负责牵头办理与成交(中标)供应商签订采购合同相关审批手续。
(三)上级批准的自行采购项目
1.集中采购目录内小额零星自行采购限额以下(在学院年度总限额以内)的项目,资产管理处在编制年度政府采购计划时合理设置自行采购品目和金额,统筹使用政府采购预算内允许的自行采购份额。
2.续签合同类项目,根据上级有关规定,需求部门(单位)应于合同到期60日前向学院提出续签合同类项目申请,经学院研究同意后,资产管理处按程序报上级主管部门批准,获批后需求部门(单位)方可办理续签合同相关手续。
第二十四条 学院统一采购项目由资产管理处委托社会代理机构组织采购,也可由资产管理处自行组织采购。
(一)委托社会代理机构组织的统一采购项目参照第二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程序执行采购。
(二)资产管理处自行组织的统一采购项目一般采用校内招标、校内谈判采购方式,以校内招标为主。资产管理处根据采购项目特点,满足有效竞争的前提下,合理选择采购方式。
1.校内招标流程
(1)受理采购申请,组织审定采购文件,发布招标公告。
(2)接受投标报名,发售招标文件。招标文件发售期限不少于3日,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供应商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一般不少于10日。期限满后,报名供应商不足3家的,可以顺延期限,并予以公告。
(3)组织招标文件答疑。已发出的招标文件需要进行澄清或者修改,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投标文件编制的,应当在开标截止时间3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报名供应商。
(4)组建评标委员会,组织评标会议。
(5)评标结果在学院官方网站公告,并发布成交通知书。
(6)采购资料归档。
2.校内谈判流程
(1)受理采购申请,组织审定采购文件,发布招标公告。
(2)接受投标报名,发售招标文件。招标文件发售期限不少于3日,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供应商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一般不少于10日。提供期限届满后,报名供应商不足3家的,可以顺延期限,并予以公告。
(3)组织招标文件答疑。已发出的招标文件需要进行澄清 或者修改,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投标文件编制的,应当在开标截止时间3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报名供应商。
(4)组建评标委员会,组织评标会议。
(5)评标结果在学院官方网站公告,并发布成交通知书。
(6)采购资料归档。
第二十五条 自主采购项目由需求部门(单位)成立3人及以上采购小组,向不少于3家供货商进行比较、选择、确定成交(中标)供应商。采购小组成员须包括资产管理处、纪检或审计、需求部门(单位)正式工作人员。
第五节 评标委员会组成
第二十六条 评标委员会由采购人代表和评审专家组成。
政府采购项目评审专家依法从临沂市政府采购专家库中抽取。非政府采购项目评审专家由资产管理处负责选取。
第二十七条 评标委员会的成员人数,政府采购项目按照临沂市财政局相关规定执行,非政府采购项目为三人以上单数。
第二十八条 评审专家与参加采购活动的供应商存在下列利害关系之一的,应当回避:
(一)参加采购活动前三年内,与供应商存在劳动关系,或者担任过供应商的董事、监事,或者是供应商的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
(二)与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有夫妻、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或者近姻亲关系;
(三)与供应商有其他可能影响招标采购活动公平、公正进行的关系。
评审专家发现本人与参加采购活动的供应商有利害关系的,应当主动提出回避。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发现评审专家与参加采购活动的供应商有利害关系的,应当要求其回避。
第六节 相关费用管理
第二十九条 委托采购项目的采购文件工本费和代理服务费由招标代理机构收取,代理服务费收取标准在委托代理协议中约定。
第三十条 学院自行组织采购项目,根据采购项目复杂情况,可适当收取采购文件工本费和采购服务费,收取标准在采购文件中确定。费用由财务处收取,收入及支出纳入学院财务统一管理。
第七节 合同签订及履行
第三十一条 需求部门(单位)应自成交(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15日内,根据学院授权和学院合同管理规定程序,按照采购文件、供应商响应文件及供应商评标过程中的书面承诺等,办理完成与成交(中标)供应商签订书面合同相关手续。
第三十二条 合同签订前,需要交纳履约保证金的应按约定交纳。金额不得超过合同金额的5%。合同履约保证金由财务处收取。
第三十三条 签订合同时,合同的标的、价格、质量标准、付款条件、质量保证期等主要条款须与采购文件和成交(中标)供应商的响应文件的内容一致。
第三十四条 合同签订后,需求部门(单位)应于5个工作日内向资产管理处备案。政府采购类合同,资产管理处按照上级主管部门的要求在政府采购网站进行公示。
第三十五条 合同执行过程中,如需追加与合同标的相同的货物、工程、服务的,在追加经费落实后、不改变合同其他条款的前提下,报资产管理处申请合同变更手续。属于政府采购合同的,资产管理处报上级主管部门申请变更合同,变更合同的追加金额不得超过原合同金额的10%。
第八节 验收与资金支付
第三十六条 需求部门(单位)会同资产管理处、财务处等部门按照相关规定和合同约定组织验收。
第三十七条 政府采购类项目,需求部门(单位)应于项目验收完成后3个工作日内把验收资料复印件报送资产管理处。资产管理处按照上级主管部门要求在政府采购网站进行公示。
第三十八条 采购资金的支付
(一)政府采购项目验收合格后,需求部门(单位)完成资产入库手续,与合同原件、验收报告一同交资产管理处会同财务处统一办理采购资金的支付手续。
(二)非政府采购项目,验收合格后,由需求部门(单位)负责会同财务处办理采购资金的支付手续。
第九节 归档管理
第三十九条 采购工作完成后,资产管理处负责采购申请资料、采购(招标)文件、中标通知书、合同、验收单等资料的整理、立卷并归档。
第五章 纪律与监督
第四十条 学院纪检监察机构对学院招标与采购工作实施全过程监督。
第四十一条 学院参与采购工作的相关部门和人员,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组织实施采购活动,自觉接受监督。
第四十二条 对在采购过程中的徇私舞弊、索贿、受贿、泄密等违法违纪行为,或在采购工作中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给学院造成损失的,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依规依纪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涉嫌违法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由资产管理处负责解释。
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自2025年1月1日起施行。学院印发的原《关于进一步完善项目招投标及大宗物资采购细则的通知》、《鲁南技师学院项目招投标管理办法》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