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我院消防安全管理,建立健全消防安全管理制度,明确和落实消防安全责任,有效预防和减少火灾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山东省实施消防安全责任制规定》《山东省消防条例》《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管理》(GB/T 40248 —2021)《高等学校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山东省火灾高危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等消防法规及消防技术标准,结合我院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院消防安全工作贯彻以人为本、预防为主、确保重点、保障安全的方针和各部门隐患自除、责任自负及“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实行部署、督导、检查、整改、追责“五位一体”的消防安全责任管理办法。学院消防安全工作人人有责,坚持“一岗双责”,各分管院领导和各部门负责同志是管辖区域和部门消防安全的第一责任人。
第三条 消防安全工作是学院和所属各部门行政管理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各级负责人不得对消防安全工作推诿。因失职、渎职造成消防安全事故的,追究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章 工作职责
第四条 学院消防安全工作,实行主要负责人负责制。设立学院消防安全工作领导小组,院长任组长,其他院领导为副组长,各处室、系部主要负责人为成员。消防安全工作领导小组履行下列安全职责:
(一)贯彻执行消防法律、法规、规章和消防技术标准规范,保障学院的各项消防安全工作符合规定。
(二)将消防经费纳入单位年度经费预算,保证消防经费专款专用。
(三)落实消防安全制度,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明确逐级消防安全工作任务。
(四)按规定建立单位微型消防站或志愿消防队,并配备相应的消防设施器材、装备和灭火药剂;针对本单位的实际情况组织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并实施演练;
(五)组织防火检查,督促整改火灾隐患,及时处理涉及消防安全的重大问题;
(六)发生火灾时,在消防救援人员到达前,组织力量开展初起火灾扑救和人员疏散等指挥工作;保护火灾现场,配合消防救援部门调查火灾事故;
(七)落实单位内部的消防安全工作奖惩。
第五条 学院消防安全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后勤工作处,在学院分管安全工作院领导的领导下开展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贯彻执行有关消防法律、法规、规章、消防技术标准规范和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规章制度;
(二)拟订年度消防安全工作计划并报消防安全责任人批准实施,制定完善消防安全制度和操作规程并负责监督检查落实,制定消防安全工作的资金投入和组织保障方案;
(三)实施防火检查、巡查,并督促落实火灾隐患整改;对消防救援部门责令改正的火灾隐患应在规定期限内落实整改,并将整改情况报消防救援部门;
(四)对消防设施、器材开展维护保养,按照《建筑消防设施的维护管理》(GB25201—2010)要求,定期组织检查消防设施器材在位和完好情况,及时提出消防设施器材设备维修、更新意见;建筑消防设施发生故障时,及时联系维护保养单位,确保消防设施及时修复;
(五) 确保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畅通,消防车道和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不被封堵、占用、堵塞;
(六) 负责对专(兼)职消防安全管理人员和微型消防站、
志愿消防队的组织管理训练工作;组织实施对员工的消防知识及技能的教育、培训工作,组织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的实施和演练;
(七) 严格遵守动火管理制度,按照规定办理动火作业审批手续,落实各项消防安全防范措施;
(八) 负责消防控制室值班人员的配备、管理工作,建立健全单位消防档案,督促各部门建立健全各岗位的消防安全责任制;
(九) 定期向单位消防安全管理人消防安全责任人报告消防安全情况,及时报告涉及消防安全的重大问题和具体应对措施。
(八) 及时将消防安全责任人变更,建筑物改(扩)建,建筑室内外装饰装修,建筑功能变更,建筑消防设施维修保养等情况向消防救援部门报告;
(九) 组织本单位内部消防安全管理情况考评,提请消防安全责任人进行奖惩;
(十) 完成消防安全责任人委托的其他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第六条 学院各部门负责人为本部门消防安全责任人,对本部门消防安全管理工作负总责,并应履行下列职责:
(一)将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纳入本部门日常业务管理中,加强本部门消防安全管理,组织、领导本部门严格按照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和学院各项规章制度,及时解决工作中的消防安全问题,切实将消防安全各项工作落到实处,构建“平安校园”。
(二)建立本部门消防安全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组长由分管院领导担任,副组长由本部门安全责任人担任。
(三)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部门消防安全工作制度,创新工作方法,建立本部门安全工作档案。
(四)坚持“消防安全例会制度”和“消防安全工作日检查、周报告、月总结的巡查制度”,每月召开消防安全工作例会,布置和总结一月消防安全工作。通过例会、巡查及时收集情况,及时发现问题,解决问题,并上报学院后勤工作处。
(五)负责实施本部门管辖范围内的消防设施,器材和消防安全标志的巡查工作,确保其完好有效,确保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畅通;
(六)组织实施本部门防火巡查、检查工作,督促教职员工开展班前、班后岗位自查,执行安全操作规程,遵守安全用电、用火、用气规定,对保卫部门通报的以及本部门防火巡查发现的火灾隐患和违法行为予以整改,无法立即整改的,要落实预防火灾发生的措施;
(七)组织本部门师生员工学习消防知识、灭火技能,明确本岗位的火灾危险性、重点部位、火灾危险源。组织开展本部门各项消防安全教育、消防安全演练和消防安全宣传活动,
第七条 学院教职员工应履行下列职责:
(一)每年至少参加一次学院组织的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和消防演练,掌握消防安全知识和逃生自救能力;严格执行消防安全管理制度、规定及安全操作规程;
(二)班前、班后开展岗位消防安全自查,发现隐患及时排除并向本部门消防安全责任人报告;
(三)熟悉学院及自身岗位火灾危险性、消防设施及器材、安全出口的位置;
(四)保护消防设施器材,保障消防车道、疏散通道及安全出口畅通;
(五)指导、督促学生、外来人员遵守学院消防制度,制止影响消防安全的行为;
(六)发生初起火灾时,及时报警、扑救并引导人员疏散。
第八条 学院电气焊工、电工、烹饪专业工作人员、易燃易爆化学物品操作人员职责:
(一)严格执行消防安全制度和操作规程,履行审批手续;
(二)严格落实相应作业场所的消防安全措施,保障消防安全;
(三)发生火灾后应在实施初起火灾扑救的同时立即报火警。
第三章 考评和奖惩
第九条 在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工作中贡献突出或者成绩显著的部门和个人,学院给予表彰奖励。
第十条 建立消防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对于违反消防安全管理法律法规和学院规定,造成消防安全事故的,对部门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直接责任人和分管院领导一并追究责任,具体按下列规定处理:
(一)特别重大消防安全事故,学院消防安全责任人承担领导责任。
(二)重大消防安全事故,学院分管发生该重大消防安全事故所属部门的院领导承担领导责任。
(三)较大消防安全事故,分管发生该较大消防安全事故所属部门的院领导承担领导责任,发生该较大消防安全事故所属部门的消防安全责任人承担直接领导责任。
(四)一般消防安全事故,发生该一般事故所属部门的消防安全责任人承担领导责任。
(五)对消防安全事故的其他责任人按照岗位责任制的要求,确定各级、各岗位消防安全责任人的责任。
(六)消防安全事故层次由学院消防安全工作领导小组认定并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对消防安全事故责任人的处分由学院后勤工作处、党委(院长)办公室、纪检监察室、组织部(人事处)按有关规定作出决定,情节严重,触犯法律、法规的上级有关部门处理。
第十二条 各部门消防安全工作纳入学院绩效考核体系进行考核。
第十三条 本制度由学院消防安全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